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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盗窃罪、爆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有自首情节,且有退赔情节,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郑**请求对被告人陈*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一审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达2373.1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受法律处罚。共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请求处罚的建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偶犯故可以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是在2015年3月8日公安机关对其拘留时,被盗VIVOX6D手机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非是被告人张某

  • 周**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与他人分工协作共同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无明显主次作用之分,故该案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列举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害人陈述被盗摩托车的事实能得到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盗车辆价值不要求重新鉴定,故辩护人对被害人陈述及鉴定意见的异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 潘**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潘**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亦表示认罪,赃物已追回,故根据量刑规范化相关意见,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潘*

  • 白**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第二起盗窃事实,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该起事实不予认定。被告人白**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考虑到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白**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2016)豫1425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吴**进行了法庭教育,本院了解到,被告人吴**母亲去世,父亲长年在外打工,平时对吴**监管不力。加之其本人受到了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导致走上了犯罪道路。通过法庭教育,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今后改正,重新做人。综上,对吴**的教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 范**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 唐*、林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被告人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盗窃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林*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被告人林*被抓获后

  • 王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携带凶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主观恶性小、造成社会危害结果相对较小的意见,与被告人王某某多次伙同他人积极参与犯罪的行为和携带凶器实施犯罪的性质以及造成的后果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

  • 梁**盗窃罪仲召波、孟宪永犯盗窃罪、合同诈骗罪韩某甲、张*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仲**、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梁*、仲**多次盗窃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孟**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仲**、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韩**、张*、韩**、王*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其中被告人韩**情节严重,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韩**、韩**、王*甲之间与他人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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